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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新野县城市环境“门前五包”管理办法》

     新野县城市环境“门前五包”管理办法

  第一条  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,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,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,根据国务院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、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和《河南省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〉实施办法》、《河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规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  第二条  城市范围内的沿街机关团体、企事业单位(以下简称责任单位)和临街门店(居民户)等,均应承担“门前五包”的责任和义务,遵守本管理办法。

  第三条  “门前五包”责任制,是指在责任范围内,由责任单位、临街门店(居民户)承担净化、绿化、美化、秩序维护、设施管护的城市管理方式。

  第四条  “门前五包”的范围:横向为建筑物沿街总长,纵向为建筑物墙基至人行道路沿石之间。无路沿石的,以道路中心线或花带为界。冬季清雪一律以道路中心线为界。

  第五条  “门前五包”的具体内容:

  ()包净化:负责责任区内卫生保洁。责任单位或临街门店(居民户),均应配置垃圾容器,所产垃圾必须于每天晚上8001200,袋装堆放于指定位置或垃圾集装箱内,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;做到“五净”(地面净、墙根净、树根净、电杆净、路沿石边净)、“七无”(无人畜粪便、无垃圾污物、无积水、无渣土瓦砾、无瓜果皮核、无纸屑烟蒂、无杂物)、“一及时”(冬季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积雪)

  ()包绿化:按照绿化部门的统一要求,负责责任区内的绿化管护;不向草坪、绿地、树根泼灌污水、热水和有害物质;不践踏花草、攀折树木;发现损害花草树木的行为及时制止和举报。

  ()包美化:负责责任区内建筑物、门面、墙体的美化、清洁,随时清除责任区内的乱贴乱画,保持容貌整洁美观;门前地面应按市政规划的要求铺设彩砖或硬化;临街四层以上建筑物应按照光亮工程的要求安装光亮设施;门牌字匾做到字迹清晰、图案光亮、完整醒目;责任区内无私搭乱建、乱拉乱挂现象。

  ()包秩序:负责责任区内的公共秩序。各种车辆必须按要求停放整齐;无店外经营、店外加工、店外屠宰、乱设摊点等现象;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;严禁占卜、看相等封建迷信活动。

  ()包设施:负责责任区内市政设施的管护。管护好照明设施、站牌、公益广告牌、沟盖板、果皮箱、人行道彩砖、公用电话亭等公共设施,发现损坏的及时制止和举报。

  第六条  “门前五包”责任制在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领导下,实行职能部门、责任单位、临街门店(居民户)三级协管、条块结合、责任共担的管理办法。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“门前五包”工作的主管部门,负责“门前五包”工作的实施、监督、检查、考核和考评。职能部门根据职责,负责“门前五包”对应内容的落实和督查;责任单位既是“门前五包”的具体落实者,又是所属临街门店(居民户)“门前五包”的管理者,职能部门、责任单位、临街门店(居民户)对“门前五包”责任制权责共担。

  第七条  “门前五包”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。县城市管理委员会与责任单位签订“门前五包”责任书,责任单位与所属临街门店(居民户)签订“门前五包”责任书。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“门前五包”工作负领导责任。私人临街门店(居民户)由建设局对其签订“门前五包”责任书。每个责任单位都要明确分管副职,配备专门工作人员,负责“门前五包”工作。

  第八条  各城管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,认真处理“门前五包”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。建设部门要认真清理占道经营、流动摊贩、施工占道等违章行为,清理规范户外广告;公安部门要维护好公共秩序,及时处理“门前五包”责任单位反映的车辆乱停乱放、扰乱社会秩序的问题;工商部门要及时查处店外经营、店外加工及乱摆乱放行为;环卫部门要维护好各类环卫设施,及时处理“门前五包”单位反映的破坏环卫设施及乱倒垃圾问题;市政部门要管理维护好城市道路、排水等市政设施,及时处理“门前五包”单位反映的道路、排水设施损坏及门前乱挖乱掘现象;绿化部门要做好绿化建设、养护管理工作,及时查处“门前五包”单位反映的损坏花草树木的行为。

  第九条  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,对违反“门前五包”有关规定的职能部门、责任单位、临街门店(居民户)进行三级处罚:  ()在责任范围内(至街道中心)随意倾倒垃圾的,责令限期改正或清除,并予以警告,两次以上者,处职能部门、责任单位、临街门店(居民户)50500元罚款;

  ()责任范围内的生活垃圾,未能及时清除、运送到指定垃圾堆放点,或者在责任地段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的,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,两次以上者,处职能部门、责任单位、临街门店(居民户)200元以下罚款;

  ()责任范围内有乱停乱放、店外经营、店外屠宰、乱设摊点的,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,两次以上者,处职能部门、责任单位、临街门店(居民户)200元以下罚款。 

  ()责任范围内的建()筑物不能保持整洁、美观,或有乱写乱画、乱拉乱挂的,责令清除并予以警告,两次以上者,处职能部门、责任单位、临街门店(居民户)50元罚款;

  ()在责任范围内,侵占、损坏绿化带、草坪、树木的,责令改正,造成损失的,由责任单位和经营门店赔偿损失,两次以上者,处职能部门、责任单位、临街门店(居民户)101000元罚款。

  ()在建()筑物上违章搭建遮篷、广告栏()、招牌、标语牌的,以及未经批准在门前放置带广告性质的遮阳伞、彩旗等影响市容的,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,两次以上者,处职能部门、责任单位、临街门店(居民户)200元罚款。

  ()擅自拆除、迁移、占用、损毁、封闭市政设施的,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予以警告,两次以上者,处职能部门、责任单位、临街门店(居民户)50200元罚款。

  ()责任范围内有果皮、纸屑、烟蒂等废弃物的,处职能部门、责任单位、临街门店(居民户)510元罚款。

  第十条  临街门店经多次处罚仍不能履行职责或达不到要求的,责任单位可解除租赁合同,情节严重的,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。

  第十一条 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,可依照程序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,逾期不申请复议,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,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,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  第十二条  职能部门、责任单位经多次警告仍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而被处罚的,罚款由单位和分管领导、责任人员平均分担,造成影响的,对主要负责人、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电视曝光;对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,情节恶劣的,调离工作岗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 第十三条  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县委、县政府督查室对“门前五包”落实情况进行督查,定期组织考评,对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。

  第十四条  侮辱、殴打“门前五包”职能部门、责任单位工作人员,或者妨碍其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有关规定处理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 第十五条  本办法由新野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  第十六条 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原《新野县城区“门前五包”管理办法》(新城管[19961)即行废止。